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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服制旗章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軍艦停泊中,由艦首至艦尾,沿各桅頂列懸各式旗幟,並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全艦飾,僅於各桅頂懸掛國旗(海軍旗)者為艦飾。但對於外國大典行全艦飾時,應懸掛該國國旗(海軍旗)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對一國以上之慶典行全艦飾時,應於主桅頂或單桅艦之桅頂同時懸掛各該國之國旗(海軍旗),懸掛時自右至左,依國名字首英文字母之順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