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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申請變更編定案件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申請人修正申請變更編定範圍:
一、變更使用後影響鄰近土地使用者。
二、造成土地之細碎分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