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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兒童福利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辦理立案或財團法人登記、或停止第二
項之行為,逾期仍不辦理或停止者,得連續處罰之,並公告其名稱,且得
令其停辦。
兒童福利機構辦理不善,經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不
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依前二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罰鍰,仍拒不停辦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收
容之兒童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兒童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
制實施之,並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