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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事件,得調查必要之證據,到場人員不得洩漏涉及營業秘密之證據內容,且未經法院徵得資料提出人同意,不得將資料攜離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