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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有關本院之廉政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本院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本院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本院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