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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國防部辦理前條零星餘戶出租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押租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公證。逾期未完成者,取消承租資格。
前項租約一期為二年,得續租一期,期滿即不得再續租。
承租人應自行負擔每月水、電、瓦斯及管理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