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會議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行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三、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四、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至三人。
七、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
諮詢會議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勞工、雇主或學者專家參加,聽取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