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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獲頒前條第一項各獎項之機關及人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得獎機關及得獎者服務機關,本權責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敘獎:
一、坡地金育獎:
(一)直轄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第三名,最高記功一次。
(二)縣(市)組:第一名,最高記一大功;第二名,最高記功二次;第三名至第六名,最高記功一次。
二、激勵獎:最高記功一次。
三、績優鄉(鎮、市、區)公所獎:最高記功一次。
四、績優警政機關獎: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及警察機關辦理獎懲案件注意事項辦理。
五、個人傑出貢獻獎:最高記一大功。
六、個人深耕貢獻獎:最高記一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