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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為保障漁船船員權益,並確保航行作業安全,漁業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僱用足額之合格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
二、漁航儀器、救生設備及船用設備等資源之提供、維修或更換。
三、督促船長落實要求船員於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時,須穿著救生衣。
四、漁船於海上作業期間,發生船員傷亡或其他重大急難事件,應即時通報主管機關及相關權責機關,並督促船長依醫療諮詢結果緊急進港或為緊急救護及處置。
五、依漁船規模及船員人數,提供船員出海期間所需足量之飲用水、膳食、醫藥箱及工作保護裝備。
六、其他依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醫藥箱應配置之藥品及器材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