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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設置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提供民眾共同收視,且未收取收視費用者,應檢附申請書經本會專案核准後,得不受第五條及第十條限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住址。
二、申請服務之區域(附詳圖或含有地址之名冊)。
三、服務區域用戶預估數。
四、經費來源、維運方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