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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依第三條第五項第二款前段認定之艱困事業,主管機關得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其屬中央政府公告應停業之艱困事業,於停業期間有按月給與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情形者,上開補貼額度應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員工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艱困事業於前項補貼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一、違反前項後段規定,未將補貼額度按未達基本工資員工人數以每人新臺幣三萬元之基準轉發員工。
二、離職員工人數逾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比例。
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解散、歇業。
五、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