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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繼受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繼受人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繼受之原型式認證認可證書正本、聲明書、封印清冊及繼受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取得之認可,僅得由一繼受人繼受。
同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登錄範圍之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認可,不得辦理分割繼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