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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教職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
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
,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
足發給。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其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與
眷屬補助費。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