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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未達五百瓩者,不受電業法第七十一條有關置主任技術員規定之限制。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除前項、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另有規定者外,其申請設置、工程、營業、監督、登記及管理事項,適用電業法相關規定。
前項工程包括設計、監造、承裝、施作、裝修、檢驗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