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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定繼續任教未中斷,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專任教師:每學期應實際任教。但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而未實際任教者,不在此限。
二、兼任教師:連續每學期應均有聘書,而各學期實際任教至少滿一學分,提出申請之當學期排定任教至少一學分。
三、專任助教:每學年應均有聘書,且協助教學及研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