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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不得另行動支第二預備金。但經立
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