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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每一特種基金為一獨立計算債權、債務、損益或餘絀之會計個體,除符合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及信託基金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