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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請領補償金之權利:
一、禠奪公權終身。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