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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指遭遇危難事故,執行搶救任務
時,明知該災難現場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無從
預先排除其死亡之可能因素,仍奮不顧身,於災難現場執行搶救任務而殉
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死
亡者。
前項所稱災難現場,指危難事故或執行搶救任務之事發地區。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