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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九條規定,按政務人員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法令請領退休(職、伍)金、一次給與或撫卹金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準)用法令:
(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期發放時所適(準)用之法令。
(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準)用之法令。
二、待遇標準:
(一)退休(職、伍)金或撫卹金:依退休(職、伍)生效日或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之待遇標準。但其定期性給與依各該法令所定調整機制調整之。
(二)一次給與:依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職務卸職時適用之待遇標準。
三、計算基準: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為基準。但各該法令規定以平均俸(薪)額或工資為計算基準者,以轉任政務人員前最後在職等級(階)或工資往前推算之平均俸(薪)額或工資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