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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之要保手續,應與退休公務人員參加退休人員
保險一併在退休後六個月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