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指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其俸級之銓敘審定依下列規定:
一、初任各官等機要人員,自擬任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二、現職機要人員調整較高官等機要職務,自該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其原任機要職務所敘俸級俸點高於擬任職務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敘該擬任職等內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三、現職機要人員調整同官等或較低官等機要職務,自該職務所列職等最低俸級起敘。但其原任機要年資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得於該職務列等範圍內晉升職等,如有積餘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四、現職公務人員調任機要職務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有關調(升)任官等職等之規定核敘俸級。如未具有高一官等任用資格者,適用第一款規定。
五、機要人員離職後再任機要職務時,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但再任原機要職務或列等相同之機要職務時,得敘曾敘之職等俸級。
前項機要人員如調任或改任其他受法定任用資格限制之職務時,除第四款人員適用本法第十一條銓敘審定俸級外,仍應依其所具考試等級資格起敘俸級,不適用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