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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現職人員由原國營會造具名冊,經經濟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經濟部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前項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