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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10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依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學歷經歷證明審查之評分項目及配分依附表三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