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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得與同級法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檢察長互調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