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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洋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遴選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