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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務員之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有損機關或公務員形象之虞者。
三、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者。
四、有營私舞弊之虞者。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者。
六、有利用政府機關之公物或支用公款之虞者。
七、有違反行政中立規定之虞者。
八、有危害公務員安全或健康之虞者。
九、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前項情形,各主管機關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