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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機關職缺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職缺,自分發機關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各該年考試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考選部未曾或不再辦理相關類科考試,致機關無法提報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不受進用截止期限限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名額,自銓敘部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考選部公告次年同項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之日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