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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技術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考績升等。
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就具有擬任技術職務所列職等
之任用資格表予以任用;未達擬任技術職務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內得
予權理。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後之醫事人員,並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
職業之業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第一項第一款之規
定,任用為公立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