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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常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第三條相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得指定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