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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口試有關事項,依左列規定:
一、口試項目及評分比例:見解及經驗占百分之四十;專業知識占百分之
六十。
二、口試得分組進行。每組由口試委員二至三人擔任為原則,並指定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三、口試委員按口試評分表 (附表一) 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
得分,以該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舉行口試前,口試委員應會商發問範圍及評分標準,並得擬定書面問題,
交由應考人作答。
圖表附件:
附表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口試評分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