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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採總成績及格或以錄取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者,併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
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測驗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併採筆試、口試及審查著作或發明三種考試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審查著作或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