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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華僑應考試,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
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採網路報名方式之考試,試務機關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免繳第一項之部
分證明文件。
應考人依規定應繳交費件而未繳交或所繳費件未齊全者,試務機關應通知
應考人限期繳交或補正,未依限期繳交或補正者,不予受理或予以退件。
本項通知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行之,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