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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標準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用人機關提出申請新增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時,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依規定審核之。
經審核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依本標準准予設置之工作類科,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