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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公務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考試各等別依年度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與需求增額錄取,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乘以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百分之八十,合併計算之。四等、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僅採筆試方式舉行之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筆試與實地測驗二種方式舉行之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
二、實地測驗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總成績未滿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