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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院本部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院所屬公務員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備查;有第五款情形時,各部、會應報本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