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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
一、外匯。
二、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五、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