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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
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基金會等農業有關團體邀請;於預
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委託邀請單位向農委會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所稱農業有關團體,以省 (市) 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