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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應按其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前項所稱確定應收,係指商品或勞務之提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實現或可實現。
二、已賺得。
系統經營者之營業成本及各項費用,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配合,於同一會計期間認列。如獲得之收入已實現,其有關之費用尚未發生者,應依合理方法估計並認列之;如支出已發生,而其經濟效益尚未耗用者,以預付費用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