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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文化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
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
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