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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除依前條規定規劃外,其採樣點數量不得低於下表規定。
┌──────────┬─────────────┐
│ 事業用地面積(A) │ 最少採樣點數(N) │
│ (平方公尺) │ │
├──────────┼─────────────┤
│ A <100 │N=2 │
├──────────┼─────────────┤
│ 100≦ A <500 │N=3 │
├──────────┼─────────────┤
│ 500≦ A <1,000 │N=4 │
├──────────┼─────────────┤
│1,000≦ A <10,000 │N=10 │
├──────────┼─────────────┤
│ A ≧10,000 │N=10+(A-10,000)/ 2,500 │
│ │(使用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
└──────────┴─────────────┘
註一:若同一事業之用地呈不連續分布,則各用地應分別符合最少採樣點數規定。
註二:事業用地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尺者,每增加二千五百平方公尺,最少採樣點數應增加一點。
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
一、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
二、事業用地下方全部為地下室。
三、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