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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審查結論認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左
列事項:
一、將環境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
二、將環境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宜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
三十日。
三、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說明書陳
列或揭示地點。
開發單位應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