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及組員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填具聯防組織設立計畫,全國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中央主管機關報請備查;地區性聯防組織由組長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聯防組織設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編組(含責任區規劃)。
二、任務。
三、管理。
四、相關運作人名冊。
五、應變聯絡資訊(含緊急聯絡人及專業應變人員)。
六、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七、工作實施計畫。
八、支援事項協定,委託專業應變機關(構)者,應另檢附其契約影本,其契約應載明符合聯防組織要求之事故應變委託服務範圍及項目。
九、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及同意書。
十、有效期限。
十一、其他補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