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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應變機構認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應變人員之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影本及同意查詢勞保資料同意書。
五、應變機構及人員與申請服務項目相關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六、任務編組、組織架構圖及說明。
七、依申請服務項目及區域配置個人防護、偵檢、應變、復原、善後及通訊等軟體、硬體設備與車輛;其名稱、規格、數量、放置地點、照片應製成清冊併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機構之位置圖、配置圖及所在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