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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粉劑之環境衛生用藥製造、加工應具有下列設備:
一、粉碎機或篩選設備。
二、混合或煉合設備。
三、分裝或包裝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