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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署接獲申請人提出之再生資源再使用經濟及技術可行性評估報告後,得邀請申請人、有關機關、相關業者及其公會代表、專家學者進行初審。
申請人應依初審意見修正評估報告後,送本署提交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告。
再使用再生資源項目經公告後,本署應依實際執行情形、經濟及技術可行性及回收再利用影響因子變動情形,定期檢討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