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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彙
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境保護機關彙報本署辦
理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
由本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