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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許可依前條所為之申請,其核發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投設礁區或地點。
三、礁體或設施之形式、規格、數量、材質。
四、投設之機具及方式。
五、投設期間及次數。
六、許可文件核發日期。
七、其他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許可之事項,應副知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