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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三‧○│毫克/公升│
│(Free Residual Chlorin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