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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驗證核章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
三、海關核發之該汽車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下簡稱完(免
)稅證明書)。
四、在國內完成車身打造之柴油客車,應檢具車輛車身打造完稅證明、車
輛底盤出廠完稅證明(進口底盤免附)、車身打造廠名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電子檔案資料申報傳輸者,得予免附。
進口商使用其所屬公會之合格證明申請驗證核章時,應由該公會提出申請
。
圖表附件:
附表驗證核章申請表.PDF
附表驗證核章申請表.DOC